变革中的国际经贸规则与跨境电商立法的良性互(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 国际经贸规则对国内立法的影响 当前电子商务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无论是国际规则还是国内规则,都处于尚未完善的状态,两者之间并非单向影响
(二) 国际经贸规则对国内立法的影响
当前电子商务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无论是国际规则还是国内规则,都处于尚未完善的状态,两者之间并非单向影响,而是双向互动的关系,不仅电子商务国内立法对国际规则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有着重要作用,国际规则对国内立法也有着重要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已签署或加入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立法会产生一定的约束或限制。国际立法中,往往会对国内法律框架有相应的要求,例如中澳FTA第12.3条要求各方应以与WTO《关于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第5条相一致的方式,采取不对彼此电子交易征收关税的做法;第12.5条规定,各方应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基础上维持电子交易监管的国内法律框架,并适当考虑其他相关国际标准,要求各方将监管负担最小化并确保监管框架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12.8条要求各方在制定数据保护标准时应在可能范围内考虑国际标准和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再如中韩FTA第13.4条要求缔约方实施的国内电子签名法律应允许由电子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合适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方法,并给予电子认证机构向司法或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其对电子交易的电子认证符合法律要求的机会。据此,国内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相关规范时,首先需符合这些协定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其次,国内立法还应考虑国际标准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标准,尽可能地使国内立法与国际标准相一致。
第二,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对国内立法有着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作用。国际层面的电子商务规则是多个国家谈判和利益博弈的结果,往往凝聚和体现了一些国家经由国内电子商务实践检验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可为他国国内立法提供范例。国内电子商务立法可积极借鉴相关国际规则,借鉴的对象可以是多边、区域、双边层面的电子商务规则,也可以是相关国际组织针对电子商务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如在第一轮电子商务国内立法热潮中,UNCITRAL发布的示范法对各国有重要的指引作用,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在框架结构、具体内容安排上都借鉴了示范法。如我国2004年《电子签名法》在内容和结构上与示范法大体类似,也都采用了功能等同原则、技术中立原则等[16]95。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的许多条款也与示范法保持一致[17]66。当前国际经贸规则正处于新一轮变革和谈判中,在已经达成的协议中,TPP协定呈现了新一代贸易和投资规则的发展动向,影响较大,很有可能成为21世纪自由贸易协定范本。无论TPP的未来走向如何以及是否加入TPP协定,各国在新一轮跨境电子商务国内立法中都可以从中寻求有益启示,适当借鉴其中的相关规则,如贸易便利化措施、在线消费者保护等。当然,法治互动的特殊性[14]90要求各国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在吸收借鉴国际规则的过程中,注意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例如TPP协定以高标准和深度自由化著称,尤其是其中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零关税政策,但对一些发展中国家而言,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水平还无法达到这一标准,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在法治互动过程中,需要结合本国国情予以调整,绝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
四、 促进我国跨境电商立法与国际经贸规则之间的良性互动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发展迅猛且保持持续增长趋势。2015年,我国网上零售额达38 773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3.3%,已正式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电商市场* 参见佚名《中国电商市场超越美国成全球老大》, 2017年2月6日。。此外,据商务部预测,未来几年我国跨境电商将继续保持增长趋势,年增长率将超过30%,跨境电商贸易在中国进出口贸易中所占比重也将提高到20%* 数据来自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2017年2月6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交易安全、电子合同、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支付、税收等,都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并积极打造“网上丝绸之路”* 经济意义上的“网上丝绸之路”,从远期和整体看,是面向“一带一路”国家的互联网经济、贸易与金融平台;从近期和核心看,是面向“一带一路”国家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参见陈冲《“网上丝绸之路”对“一带一路”的战略意义》,载《群言》2015年12期,第7-9页。。2014年4月,全国政协常委、外事委员会主任潘云鹤建议应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利用网络空间对传统丝绸之路予以扩容和创新,进而将传统丝绸之路与“网上丝绸之路”有机结合起来* 参见张丹丹《开辟网上丝绸之路 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2017年2月6日。。“网上丝绸之路”使“一带一路”倡议的立体化、全方位成为可能,使线上和线下的丝绸之路能相互促进、渗透和融合。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时代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推动我国对外贸易不断转型升级,在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先导作用,促进沿线国家在线上线下双重空间形成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和更高水平的经贸合作格局。而我国目前的配套立法还滞后于实际需要,为保证跨境电子商务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的正面作用,有必要构建一套完备的跨境电商规则体系。
文章来源:《国际经贸探索》 网址: http://www.gjjmtszz.cn/qikandaodu/2021/0511/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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