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中的国际经贸规则与跨境电商立法的良性互(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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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跨境电商相关立法时,必须考虑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积极推动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的协调与互动,从而适应电子商务全球性的特
我国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跨境电商相关立法时,必须考虑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积极推动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的协调与互动,从而适应电子商务全球性的特征。未来我国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之间的良性互动:
1.参与。国家个体对国际法治的参与,是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互动过程的开端。我国应积极参与双边、区域、多边经贸谈判,努力在国际经贸规则尤其是跨境电子商务相关规则制定中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杭州G20峰会期间,中国提出了一份关于电子商务的政策建议案,且同年11月4日,WTO公布了该倡议。秉持包容性和统一性精神,中国认为当前应聚集成员共同利益,优先考虑一些简单的问题,为之后逐步就电子商务各项谈判达成一致奠定基础,以避免成员方反对而损害多边贸易制度。基于这一精神,该建议案提出目前应建立全球电子贸易平台(即eWTP),强调应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及其中小企业更好地参与并受益于全球价值链,从而实现贸易的跨越式发展;倡议提高跨境电商的政策透明度,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并就跨境电商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参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中国向WTO提交电子商务发展议案》, 2017年2月6日。。电子商务倡议的提交是我国积极参与跨境电商多边层面规则制定的重要体现。
2.调整。国际规则的适用和实施离不开国内社会的配合。我国应根据国际要求,及时修改国内规范,调整司法、执法,促进国内外规范统一。近年来中国签署的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基本都包含了电子商务相关规则,且日趋细化和完善,我国相应的国内立法也应及时跟上,以符合国际要求。以跨境电子支付为例,“中美电子支付案”中,双方对电子支付服务的具体归类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美国坚持电子支付服务属于中国在GATS承诺表中开放的“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涉案措施违反了GATS项下的义务;中方则认为它属于并未承诺开放的“清算和结算服务”,因此并未违反相关义务*该案中美国控诉中国法律法规中违反GATS义务的要求主要包括:(1)要求使用中国银联和/或将银联作为境内为以人民币计价和支付的所有银行卡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EPS)的唯一提供商(“唯一提供商要求”,sole supplier requirements);(2)禁止使用非银联银行卡进行异地、跨行或行内交易(“异地/跨行禁令”,cross-region/inter-bank prohibitions);(3)要求中国境内发行的银行卡必须有“银联”标识,加入银联网络(“发卡机构要求”,issuer requirements);(4)要求收单机构标明“银联”标识,加入银联网络(“收单机构要求”,acquirer requirements);(5)要求中国境内所有终端设备都能够受理“银联”标识卡(“终端设备要求”,terminal equipment requirements);(6)要求由“银联”来处理所有涉港澳的银行卡人民币业务(“香港/澳门要求”,Hong Kong/Macao requirements)。参见China — Certain Measures Affecting 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s, WT/DS413/R。。专家组报告最终裁定涉案服务属于GATS承诺表中的“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因此中方应准予美国服务商进入中国市场并给予相应的国民待遇。中美对此均未提出上诉,根据相关规则,中国须执行该裁决,调整相关国内措施,进一步开放电子支付市场以符合包括GATS具体承诺表在内的WTO规则。该案是首例适用GATS解决的跨境支付争端案件[18]100,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而该案的败诉也反映了我国对GATS规则的运用和解释仍不成熟。相比于发生争端被诉之后的被动调整,主动调整是更为积极明智的选择。因此,我国应主动加强对相关条文、具体承诺减让表等规则的研究与理解,并据此完善国内立法,调整相关措施,以与相关国际规则的要求接轨,更好地适应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3.借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应加强对国际、国内规则的考察,及时了解和分析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规则动态以及其他国家的国内相关立法状况,以便掌握最新的立法趋势,并根据本国国情积极吸收借鉴国际社会对跨境电子商务问题的立法经验和先进做法。例如,在争端解决方面,eBay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征推出了Community Court制度*类似于网上陪审团,具体参见,″Online ADR for the E-Commerce? European Union’s ADR Legislation for Cross-Border Online Trade,″JournalofArbitrationStudies, Vol.25, No.3(2015), p.145。,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电子商务纠纷;淘宝网借鉴西方陪审团制度,实行“大众评审”制度,由买卖双方组成大众评审团,投票裁决纠纷*参见王思远《淘宝推大众评审制度 买家卖家用陪审团模式判纠纷》, 2013年12月31日, 2017年2月6日。;UNCITRAL新近制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技术指引》。这些都是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可考察借鉴的对象。
文章来源:《国际经贸探索》 网址: http://www.gjjmtszz.cn/qikandaodu/2021/0511/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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