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中的国际经贸规则与跨境电商立法的良性互(6)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值得注意的是,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区域和双边层面的立法远远超越了多边层面,尤其是TPP、TTIP等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在协定的深度和范围上都超过
值得注意的是,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区域和双边层面的立法远远超越了多边层面,尤其是TPP、TTIP等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在协定的深度和范围上都超过了WTO协定的规则。对于区域一体化和多边贸易规则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有争论,即区域经济一体化究竟是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垫脚石还是绊脚石[11]77。就跨境电子商务领域而言,从内容上来看,新一代区域贸易规则和已有多边贸易规则分别对应新旧两种贸易模式[12]50,新一代区域贸易规则不仅是多边贸易规则发展的垫脚石,而且引领和推动着全球贸易规则的升级和变革。一方面,新一代区域贸易规则的形成,为传统多边规则如何在新领域适用提供了试验场域,并弥补了某些新议题上传统贸易规则的缺失,为新一代多边贸易规则的谈判奠定了重要基础;另一方面,区域贸易规则是全球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一代区域贸易规则的形成,无论是对区域体系本身还是对多边体系而言,都促进了全球经贸规则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区域和双边层面新规则的形成,既为未来“WTO 2.0”[13]1版本的电子商务规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为各国国内立法与国际经贸规则之间的互动铺垫了良好的基础。
三、 跨境电商国内立法与国际经贸规则之间的良性互动
根据法治互动理论,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既有差异,又存在统一性,统一性基本体现于两者之间持续的互动过程[14]79。纵观历史与现状,跨境电子商务规则的形成、适用和完善深受国内法治的影响,电子商务规则在国内形成、发展后,随着国内法治主体参与国际法治而由内及外地逐渐融入国际法治实践,在检验和发展后又由外而内地影响着各国国内法治实践,如此循环往复,使以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为内容的法治互动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循环过程。
(一) 国内立法对国际经贸规则的影响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及电子商务发展程度等各有不同,相应的国内立法也存在差异。随着全球范围内跨境电商的迅速发展,冲突和摩擦也日益凸显,建立一套统一的电子商务规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在这一过程中,具有不同利益诉求和参与动机的国家主体或积极或被动地参与到国际法治中来。国内法治是国际法治的重要基础。尽管各国的国内立法未必完善,也无法妥善调整跨国电子商务交易,但各国在国内积累的经验对国际规则的制定仍然有着重要作用。国家个体在参与国际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将国内经验带到国际社会,源源不断地向其输送基础材料,为国际社会电子商务规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国家个体既是国内法治的主体,也是国际法治的主体,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国际规则最终仍需落实到国家个体,且由于跨境电商具有快速发展的特性,与之相应的国际法律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往往是边制定边完善,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国内立法具体落实,并予以细化和补充。典型的例子便是UNCITRAL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包括两大部分,即电子商务一般条款和特定领域,后者仅规定了两个条文,主要涉及货物运输有关的行动及运输单据* 参见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 2017年2月6日。。《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结构具有较强的开放兼容性,涉及的内容很不全面,如具体领域除了仅有的两个条文外,其他事项一片空白;即使是已经规定的内容,也并未涉及详细的解决方法,只是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法律框架和原则性规定,因此,各国国内立法时需要对其予以补充和细化,对相关问题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而国内立法对国际规则的具体落实和配合,不仅促进了国际法治的发展,也促进了电子商务国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为新的一轮法治互动提供了条件。
除了国际规则的形成和落实,跨境电子商务国内立法对国际规则的作用还表现在促进其完善和变革上。国际制度公共品的供给是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良性互动的一种重要形式。电子商务的国内立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后,各国便可通过与其他国家缔结双边、区域、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等形式将之应用于国际实践,逐渐形成国际经贸新规则。而国内规则向国际的扩散,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国内规则本身具有前瞻性,涵盖现有国际规则尚未涉及或无法解决的问题;其次,该国需要有规则扩散的能力,即国际影响力和规则制定话语权;此外还需要一定的激励机制(符合国家利益等),来促使国家个体积极主动地将国内先进规则扩散至国际社会。在规则扩散方面,美国历来是佼佼者。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美国作为信息技术高端开发者,一直积极推动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自由化,主张数字产品的零关税以及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美国近年来的FTA中基本都涉及相关内容。在TPP谈判中,美国为了维持本国信息产业在全球云计算领域的优势地位,为相关企业的全球扩张扫清障碍,也极力主张跨境数据流动不受限制,并希望借助双边、区域谈判等将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等主张推向国际社会,使之成为普遍性的国际规范[15]42。尽管最后未能实现跨境数据完全的自由流动(仍受公共政策目标如个人信息保护等的约束),且美国最后也退出了TPP,但美国无疑对国际经贸规则的新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的FTA也成为新一代FTA的典型范本。
文章来源:《国际经贸探索》 网址: http://www.gjjmtszz.cn/qikandaodu/2021/0511/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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