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中的国际经贸规则与跨境电商立法的良性互(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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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 多边层面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多边贸易平台。WTO法治是国际法治的典例[5]148,建立和完善WTO体制下
(一) 多边层面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也是最具代表性的多边贸易平台。WTO法治是国际法治的典例[5]148,建立和完善WTO体制下的电子商务规则对规范和促进全球跨境电商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领域,WTO曾制定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一系列文件,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四议定书电信附件、《信息技术协议》《基础电信协议》《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等。自2001年至今,WTO有关电子商务的谈判也一直在进行*自电子商务工作组成立以来,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定期审议电子商务工作方案。2001年多哈部长级会议、2005年香港部长级会议、2009年日内瓦部长级会议、2011年日内瓦部长级会议、2013年巴厘岛部长级会议、2015年内罗毕部长级会议,都涉及电子商务议题及其工作方案的讨论。。根据最新进展,2015年12月15日至19日,WTO第十届部长级会议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其中一个重要的会议成果是达成了对《信息技术协定》的扩展协议,新增201项降税产品,绝大多数产品将在3到5年后最终取消关税,预计将在全球消除超过1.3万亿美元的关税*详见WTO,″WTO Members Secure ′Historic′ Nairobi Package for Africa and the World,″ 2017-02-06。。信息技术是电子商务运作和发展的重要载体,该协议将大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逐渐降低为零,使世界信息产品市场更为开放和丰富,对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义和作用不容小觑。
然而,由于WTO成员在一些原则性问题上分歧严重,其框架下有关电子商务的谈判屡屡陷入僵局,尚无太多实质性进展。其中关键性的分歧在于电子商务究竟应该纳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还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框架进行监管。这一问题不仅会对跨境交易中的法律适用及相关待遇产生重要影响,对贸易自由化程度亦有重要影响。目前较为明确的是,对线下传递的传统实物产品和直接在网上进行的服务,分别由GATT和GATS规制;但对交易和传递皆在网上完成的数字产品,仍然存在争议[6]19。WTO成员对此也尚未达成一致。美国为了维持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优势地位,全力主张电子商务应受GATT规制,并提出了三方面理由*三个理由如下:(1)GATT更有利于贸易自由化;(2)若仅因技术手段上的更新与发展使数字产品的交付可以脱离实物载体,就将其认定为“服务”,与WTO所确认的“技术中立原则”不符;(3)数字产品与实物载体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不可分离的,数字产品在消费过程中的非消耗性以及有形媒介的独立性也证明了其货物属性。详见WTO Doc.WT/COMTD/17, Feb.12, 1999。;欧洲一些国家则提出“文化例外”原则,坚持要求对数字贸易(尤其是视听文化产品)*目前国际上对“数字贸易”并未形成标准或公认的定义。2013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报告中将“数字贸易”定义为通过固定网络或无线数字网络进行产品和服务交付的商业活动。这一概念既包括国内通过互联网传输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也包括通过互联网传输产品和服务的国际贸易。它排除了物理产品的商业活动,例如在线订购的物理产品和具有对应实物载体的数字产品,如通过CD、DVD形式销售的书籍、软件、音乐、电影等。参见USITC,″Digital Trade in the U.S. and Global Economies,″ Part 1, 2017-02-07。适用GATS的规定[7]30,以保护文化多样性;某些成员还主张以TRIPs规范数字化产品贸易,认为电子软件、在线音乐和电影等贸易的价值主要在于思想和内容的贸易,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8]39;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则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办法,主张适用GATS,但保证GATT层次上的市场准入*WTO Doc.WT/GC/W/247, July 9, 1999.。到目前为止,这一争论仍未达成一致,WTO框架下也尚未形成明确清晰的跨境电子商务法律规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也曾对国际跨境电商立法做出过一系列努力和尝试。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首个采用电子商务立法三个基本原则的法律文本,即非歧视原则、技术中立原则和功能等同原则*非歧视原则确保不会仅仅因一份文件为电子形式就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技术中立原则规定必须采用不偏重使用任何技术的条款;功能等同原则规定了将电子通信等同于书面通信所依据的各项标准。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官网关于《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介绍性说明, 2017年2月6日。。此外还规定了数据电文适用的法律要求、数据电文的传递等方面的规则*参见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 第8-14页, 2017年2月6日。。该法第二部分具体领域的内容大部分空缺,需要其他法律文本的补充,例如第二部分述及的货物运输方面已得到《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等法律文本的补充*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官网关于《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介绍性说明, 2017年2月6日。。2001年通过的《电子签名示范法》对电子签名和书面签名之间的等同性规定了技术可靠性标准,为签名人的行为、认证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信赖方的行为等提供了基本规则,明确肯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促进和便利了其在世界范围内的使用*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官网对《电子签名示范法》的介绍性说明, 2017年2月6日。。两部示范法都附有《颁布指南》,为各国制定更为具体的国内法及其他使用者适用法规提供了指导和帮助。尽管两者并无法律强制性,但它们指引和推动了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活动,对世界范围内立法的统一化起到了积极作用。2005年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旨在通过保证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及可执行性,以促进电子通信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详见 2017年2月6日。,为通过电子通信方式订立商事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解释框架,并对《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进行了革新*具体是指《联合国电子通信合同公约》第10条对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的内容进行了革新,即“发出和收到电子通信/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各国(地区)根据公约最新做法修正、更新示范法中的条款,进一步加强了国际电子商务规则的统一。此外,UNCITRAL相关工作组仍在继续为电子商务统一立法展开相关工作,如电子商务工作组正在拟定电子可转让记录相关的示范法草案,以规范电子票据、电子提单等电子可转让记录的应用;2016年2月29日至3月4日,网上争议解决工作组第33次会议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会议通过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技术指引》*详见 2017年2月6日。,该指引是国际社会又一新的努力成果,对推动跨境电商网上争议解决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文章来源:《国际经贸探索》 网址: http://www.gjjmtszz.cn/qikandaodu/2021/0511/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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