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中的国际经贸规则与跨境电商立法的良性互(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TTIP谈判虽然前途未卜,但已进行的谈判文本中包含了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包括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电子认证、网络服务、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
TTIP谈判虽然前途未卜,但已进行的谈判文本中包含了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包括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电子认证、网络服务、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等* 详见European Commission,″EU Negotiating Texts in TTIP,″ 2017年2月6日。。
除了发达国家主导下的“3T”谈判之外,较具代表性且影响较大的区域经贸协定还有正在谈判中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跨境电子商务作为21世纪国际经贸重要的新议题之一,也被包含在RCEP谈判中* 如2016年8月10日至19日,RCEP第14轮谈判在越南胡志明市举行,各方就货物、服务、投资三大核心领域市场准入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并继续推进知识产权、经济技术合作、竞争、电子商务、法律条款等领域案文磋商,详见 2017年2月6日。。
(三) 双边层面
1.美国相关自由贸易协定
美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一直占据着较大的话语权,常常为国际社会提供规则范本,在电子商务这场革命中,美国亦扮演着重要角色。TPP协定是美国向国际社会输出的新规则成果,代表着美国自由贸易协定(FTA)的最高水平,而TPP电子商务章节也是在美国长期的FTA实践基础上诞生和发展的。
美国的诸多FTA中都包含了电子商务相关规则,包括早期分散的电子商务条款和后期独立成章的电子商务规范* 根据美国贸易办公室网站公布的协议文本信息,除了较早签订的《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外,其余的FTA几乎都涉及独立的电子商务专章或电子商务条款。尤其是自《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开辟了单设电子商务章节的先河后,之后的FTA中都包含电子商务章节而不再是分散的条款。,内容主要涉及“数字产品”的界定、关税、海关估价、非歧视待遇、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无纸化贸易管理、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在线消费者保护、不符措施以及相互合作等方面* 详见 2017年2月6日。。在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到美式高标准的贯彻。在对数字产品的界定上,美国FTA基本与2001年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研究报告一致* 一般而言,在美国的双边贸易协定中,数字产品是指以数字化编码存在的计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像、音频和其他产品,而不管它是否固定在有形载体(如CD、DVD及其他)上,或是否以电子形式传输,这些产品可能是货物的组成部分,也可能以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或者单独存在,但不包括支付或转账所使用的金融工具。,同时数字产品的载体不仅包括目前已经知道的方法,还包括未来发展的任何用来储存数字产品的方法,具有一定开放性* 参见《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15.9条:″carrier medium means any physical object designed principally for use in storing a digital product by any method now known or later developed, and form which a digital product can be perceived, reproduced, or communicat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nd includes, but is not limited to, an optical medium, a floppy disk, or a magnetic tape.″ 2017年2月6日。。此外,美国FTA中对数字产品的定义还模糊了WTO框架下各方对数字产品贸易究竟属于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的分歧,规定不论数字产品是否固定在有形载体上,都不影响其数字产品的属性,都对其免征关税并实行非歧视待遇* 如《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16.3条、16.4条,《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15.3条,《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15.3条、15.4条,《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14.3条等。。美韩FTA还在协定中以脚注的形式明确表明,数字产品的定义不反映缔约方关于数字产品应归属于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的观点* 参见《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15.4条脚注4:″The definition of digital products should not be understood to reflect a Party’s view on whether trade in digital products through electronic transmission should be categorized as trade in services or trade in goods.″ 2017年2月6日。。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的待遇问题上,美国FTA提高了WTO非歧视待遇的适用水平,扩大了其适用范围,而且也并没有违背WTO的规定* 实际上是把最惠国待遇扩大适用于货物提供者(若把数字产品看作是货物贸易),把国民待遇上升为一般义务(若把数字产品看作是服务贸易)。参见王立武、杨柳《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电子商务条款探析》,载《亚太经济》2013年第6期,第46页。。从上文对TPP规则的分析中也可以看到,TPP继承了美国在FTA长期实践中对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和主张。在WTO缺乏完善的国际贸易规则的情况下,美国借助FTA的形式,在国际范围内引领和主导着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美国对电子商务规则的立法模式和立法取向又深刻地影响着国际范围内电子商务规则的发展。
文章来源:《国际经贸探索》 网址: http://www.gjjmtszz.cn/qikandaodu/2021/0511/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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